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被告人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20时许,布某某开车拉着已经喝过酒的特某某、赛某某来到**镇南侧**国道路西的**饭店后特某某、赛某某二人在**饭店继续喝酒,喝完酒后因特某某在结账后非要打包未付款的豆腐,与饭店老板被告人丁某甲发生争执,随后丁某甲与特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在该饭店打工的被告人丁某乙与丁某甲将特某某拖至饭店门口外,在饭店外又对特某某进行了殴打。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特某某椎体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条d)款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特某某右侧筛窦纸状板骨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条d)款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布某某、赛某某、巴某某、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红 丽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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