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18〕24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晚,被告人丁某甲等人与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定远县**乡境内**公路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被告人丁某乙到现场后,胡某某持刀将被告人丁某乙捅伤。被告人丁某乙恼怒之下教唆被告人丁某甲等人打胡某某,被告人丁某甲等人将胡某某腿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胡某某左内踝骨折、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2018年5月23日,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丁某乙家中将其抓获。2018年4月4日,被告人丁某甲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被告人丁某乙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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