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甲、丁某乙故意杀人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18〕180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家与被害人丁某丙家系邻居关系。2013年以来,两家因宅基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经双方所在村委会、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

2018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及其妻子李某某与被害人丁某丙及其妻子田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丁某甲从家中厨房取出两把菜刀赶到丁某丙跟前理论,被丁某丙推搡一下之后,丁某甲抽出菜刀追砍丁某丙。丁某丙在逃跑过程中用所带剪刀刺伤丁某甲,丁某甲在追砍中一把菜刀掉落在地,即持另一把菜刀继续追砍丁某丙,将其砍倒在地。丁某丙倒地后咬住丁某甲腿部不放,丁某甲又对丁某丙头、背部等部位挥砍数刀,后被赶到现场的村民制止。其间,被告人丁某乙见其子丁某甲追砍丁某丙、田某某手持木棒追撵丁某甲时,用随身携带的拐棍座椅追打田某某。因未追上,丁某乙返回至丁某丙被砍倒处,从丁某甲手中夺过菜刀挥砍丁某丙时被村民拉住并把刀夺下。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丁某甲和丁某乙抓获。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丙全身多处损伤致瘢痕形成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相关书证,相关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舒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因故持刀连续砍杀被害人丁某丙,造成被害人重伤,被告人丁某乙见被告人丁某甲追砍被害人时为丁某甲提供帮助,并夺刀试图挥砍被害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