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至30日期间,席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在淮安区白马湖一分厂小朱庄附近小树林里,采取网捕的方式捕获野生鸟类合计91只并致其全部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72只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具体是:山斑鸠16只、珠颈斑鸠9只、喜鹊3只、灰喜鹊1只、雉鸡(环颈雉)1只、黑水鸡(红骨顶)4只、斑鸫5只、灰头鹀2只、田鹀8只、[树]麻雀23只。另外19只无法通过形态鉴定其种属。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捕获的野生鸟类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席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共同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两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加友
检察官助理:高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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