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汉族, 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23301981********,初中文化,悦城旅店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印象**号楼**单元**室。2015年8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8月7日因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女, 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23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悦城旅店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印象**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7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性别,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23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乡**村**屯**号。2018年8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9月28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性别,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2018年8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丁某乙、包某某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在2018年2月中旬至2018年8月7日介绍、容留卖淫女蔡某某在悦城旅店从事卖淫活动。
2、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在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8月7日介绍、容留卖淫女杜某某在悦城旅店从事卖淫活动。
3、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在2018年7月20日左右至2018年7月24日左右介绍、容留卖淫女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4、2018年6月初至7月10日间,被告人丁某乙先后为丁某甲、柳某某经营的悦城旅店的卖淫女蔡某某介绍两次嫖客、杜某某介绍一次嫖客。
5、2018年7月份,被告人包某某先后为丁某甲、柳某某经营的悦城旅店,介绍卖淫女杜某某、李某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缴非法所得收款票据;
2、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丁某乙、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蔡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7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组织卖淫罪,丁某乙、包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中,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丁某乙、包某某为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丁某乙、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丁某乙上缴非法获利款17万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忠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柳某某、丁某乙、包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7册;
3、随卷移送公安移送收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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