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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六安市**职业培训老师(实际负责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广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巷**宿舍)。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 年1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电机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职业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六安市**职业培训学校负责**电机有限公司学员的理论培训和证件办理。

2016年,**电机有限公司委托六安市**职业培训学校培训白某某、丁某乙、高某某、韩某某等人,因上述人员年纪较大文化水平有限,无法通过考试取得证件。被告人丁某甲遂以每本300.00元的价格委托其网友办理了四本“特种作业操作证”。2018年12月19日,六安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现“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在**电机开展督查检查时,发现白某某、丁某乙、高某某、韩某某四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查无信息,后向发证机关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查验,上述四本证件系伪造。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丁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年度培训协议书等。

2.证人周某某、白某某、丁某乙、高某某、韩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丁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志强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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