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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本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5时1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驾驶准驾车型不符且超载的鲁******号(挂车号:鲁*****挂)“解放牌”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沿国道34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1公里+600米(蒙阴县旧寨乡八里庙子村)路口处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与沿艾八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左转弯的马某某驾驶的临沂1010932“赛鸽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马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弃车逃逸,并由其父亲丁某乙冒名顶替。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徐某某、丁某乙、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1870549****)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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