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64********,汉族,文盲,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通知沁水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辩护律师,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9时30分许,丁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卓里牌三轮车,车厢内拉载丁某乙及一桶水,沿沁水县龙港镇尧都村可陶河自然庄村中路道由北向南驶入省道334线(沁东线)沁水县境内14km+600km路段时发生侧翻,后撞至路边护栏,造成丁某乙死亡,丁某甲受伤,车辆及金属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丁某甲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系聋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林
检察官助理:石瑾瑾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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