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丁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2时20分,被告人丁某甲驾驶黑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家屯区辽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幼儿园门口时,撞到一辆停放在道边的环卫清扫三轮电动车和行人张某某,致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甲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驶入道路左侧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查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及收条;
2.证人丁某乙、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岚
检察官助理:樊迪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