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潍坊市潍城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高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00时34分许,被告人丁某甲持C1证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奎文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街**股份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通行的赵某甲相撞,致被害人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甲弃车逃逸。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赵某甲的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2.证人毛某甲、毛某乙、马某某、丁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孟庆收
2020年10月26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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