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3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丁某甲持“B2D”型驾驶证驾驶贵C1****号小型汽车,搭载陈某某(丁某甲妻子)、罗某甲(丁某甲母亲)、丁某乙(丁某甲侄子),由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河东村往仁怀市中枢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1时40分许,该车行至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河东村宝樽酒业路段时,车辆驶离有效路面沿陡坡侧翻至道路下方山沟处,造成乘车人陈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丁某甲、乘车人罗某甲、乘车人丁某乙受伤,贵C1****号小型汽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丁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丁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陈某某亲属谅解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卡、酒精呼吸措施结果单、住院疾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记录、判决书、谅解书、证明等;2.证人罗某乙、罗某丙、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陈述;4.被告人丁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丁某甲主动报案,在现场在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亲属谅解丁某甲的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予以酌定从轻考量。丁某甲具有两次刑事处罚前科的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燕
检察官助理 胥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