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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交通肇事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无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无前科。2019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同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3 日18时45 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驾驶蒙D7****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巴林左旗境内省际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巴林左旗境内省际通道673KM+100M 时,驶过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后逆向驶入左侧道路,与沿巴林左旗境内省际通道自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蒙D**** 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丁某乙、高某某受伤,道路中央隔离带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巴林左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乙、张某某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一级。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丁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损伤,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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