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甲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单元**楼**房。被告人丁某甲曾因介绍卖淫于2020年1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通过拉客招嫖,介绍嫖客杨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单元**楼**房间与卖淫女刘某某进行性交易,并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嫖资120元人民币,其从中获利7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丁某甲供述;

4.侦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曾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在一年内又再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修钢

                                               检察官助理 王  卫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