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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岱依族,住越南高平省重庆县**社(以上身份信息系被告人自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甲伙同丁某乙、丁某丙、雷某某、丁某A、丁某B、赵氏格、丁某C(上述7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6日结伙从越南经中越边境787号界碑附近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后乘坐车辆抵达靖西市城区内。当日11时许,丁某甲等人在靖西市新靖镇通灵大道城郊中学附近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乙、丁某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3.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瑞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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