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镇**社区**庄第**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 20时2分许,丁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丁大庄丁某甲家门口北侧处,遇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牵引韩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丁某甲驾驶的摩托车与韩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刮,造成丁某甲、韩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即对驾驶员丁某甲进行静脉血液提取并送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甲体内静脉血液酒精浓度为1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丁某乙、韩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韩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庄第**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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