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现住阜南县**路**巷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2019年1月29日中午,丁某甲在丁某乙家中吃饭期间饮用约四两白酒。14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醉酒驾驶皖******号白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河路与富陂大道交叉口东200米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许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皖******号小型轿车乘客骆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00.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骆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磊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路**巷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