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7********,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石门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下午17-18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其叔叔丁某乙家吃晚饭时喝了一瓶青岛啤酒、一瓶半百威啤酒,饭后大约20时许,自己驾驶湘******牌号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938公里+500米处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干警查获,随后将其从高速公路带离至服务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5毫克/100毫升,之后依法对其强制性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丁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64.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1617****;1597366****(妻子:杜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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