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55********,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通榆县人,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酒后驾驶吉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安通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丁某甲静脉血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53.1mg/100ml,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试听材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通榆县开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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