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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1********,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于2020年6月13日4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的小型轿车,从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商城野人烧烤饭店附近出发,沿碧波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枫津路路口处,被后方辛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U6****的小型轿车追尾。发生事故后,丁某甲未发觉车被追尾,继续沿枫津路行驶至石湖东路路口处,被辛某某拦停,丁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后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在该起事故中,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mg/100ml;苏E9****车损价值人民币500元,苏U6****车损价值人民币773元。

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丁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王萍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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