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863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被告人丁某甲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9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驾驶苏U8****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柏庐路庆丰路路口北侧路段处时,车辆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苏UK****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
被告人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丁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资格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丁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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