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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204

告人丁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昆山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冷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P****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合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震川路路口南侧路段时,车辆与合兴路西侧护栏发生碰撞,致护栏向西倾斜时与沿合兴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由被害人冷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冷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弃车逃逸并由其父亲为其顶包后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

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丁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丁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娜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苑**幢**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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