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5:50许,丁某甲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田沈砦至刘寸岗农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田沈砦村北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田某某及车上乘员范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查丁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丁某甲的静脉血液进行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10月31日经认定丁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5.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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