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浙F*****小型普通客车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逸豪苑小区出发,当行驶至中兴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处时与潘某某驾驶的浙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9毫克/毫升。经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丁某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门**号。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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