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鼓楼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丁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麻城市城区建设路与北正街交岔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彭正元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证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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