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6********,回族,小学文化,渔民,住福鼎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位于本市**镇**路**巷住宅开往**镇文化中心方向,途经**镇**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同日,被告人丁某甲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同月3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的被告人丁某甲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甲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其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5932****。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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