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4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乡**村**组**号,住河南省灵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于2019年12月30日被灵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苏村乡高稍村前任家沟组大洼阳坡自家烟地干活时,因点燃烟地埝边杂草不小心引发了森林火灾。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共计5.73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5.086公顷,耕地面积为0.645公顷,过火林木树种为柏树,过火株数共计915株。着火后,被告人丁某甲积极参与救火,并在事后积极购买杨树苗在空闲地上种植补栽。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某、丁某乙、乔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指控其失火的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案发后积极组织救火,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涛
检察官助理:韩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灵宝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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