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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日照**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路**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秦皇岛路与郑州路路口处时遇交警执勤,被告人丁某甲不服从交警指挥拒不接受检查,采取加速闯卡方式逃窜,在路口处左转弯驶入郑州路继续往南逃窜,逃窜200米左右时为超越前方车辆向左变道穿过道路中间黄线驶入逆向车道行驶,在逆行过程中与沿郑州路由南往北顺行的鲁*****警号牌警车相撞。经侦查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撞警车损失价值为22667元,被告人丁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被告人丁某甲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采用闯卡、逆行、冲撞警车等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有如实向公安交代自己罪行的坦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刑罚;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二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强

检察官助理:王海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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