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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妨害公务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户籍在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7日23时许,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民警被害人郭某某带领辅警丁某乙、实习生撒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林华苑小区门口出警执法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甲用手抓伤民警郭某某左脸部、左腿上部,辅警丁某乙左臂。致使郭某某面部皮肤挫伤,左大腿皮肤挫伤;丁某乙左臂皮肤挫伤,经鉴定,郭某某、丁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丁某乙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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