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男,生于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0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丁某乙与辅警孙某某、刘某某在綦江区陵园小学旁三岔路口疏散交通,当三人准备对一违停车辆进行处罚时,被告人丁某甲的妻子曾某某上前阻挠,民警丁某乙、辅警孙某某、刘某某在劝阻曾某某时,曾某某推搡民警阻碍执法,民警丁某乙、辅警孙某某、刘某某遂依法对曾某某采取控制措施。此时被告人丁某甲看见后便上前阻挠民警,并用右手击打辅警刘某某面部致其面部受伤,民警丁某乙将丁某甲控制后呼叫支援,民警袁某某等人到场后将丁某甲及曾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并传唤至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古南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诊断,刘某某面部软组织挫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甲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曾某某、谭某某的证言;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处警经过、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出具的证明、门诊诊断证明书、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人丁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犯罪事实。
3.处警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涛
检察官助理:熊吉梅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
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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