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甲于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酒后在北京市平谷区天乐迪歌厅,无故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悦洳汇小区8号楼3单元门外,持菜刀将杨某某左肩砍伤。
被告人丁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信、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丁某乙、韩某某、董某某、孔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耿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出警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平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