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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8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晚,被告人丁某甲因为敬酒问题和被害人何某某在重庆市百安大道兄弟烧烤店内发生口角纠纷,丁某甲手持啤酒瓶砸中何某某面部,导致何某某左侧鼻骨骨折以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丁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丁某乙、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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