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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3********,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1时许,在沁阳市**医院东院大院内,被告人丁某甲以其父亲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死亡为由,持家中菜刀去寻找出诊医生,在医院内被医院工作人员郝某某阻止后,被告人丁某甲持菜刀将郝某某右手食指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丁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煜凯

检察官:李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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