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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180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室,暂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请示,同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指定给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从钱某某处(另案处理)获得的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组织赌客在本市黄浦区**路**号**楼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又伙同他人向杭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周某甲(另行处理)发放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并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的账户结算赌资。其中,杭某某、张某某又将从丁某甲等人处获得的部分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李某某(另行处理)。被告人丁某甲本人及其发放的下级网络赌博账号均接受投注。经查,上述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5万余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丁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对犯罪行为拒不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钱某某、张某某、杭某某的供述、证人蔡某某、周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周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丁某甲伙同他人从钱某某处取得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发放给周某甲、张某某、杭某某,杭某某、张某某又将账号发放给李某某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赵某某、证人周某乙、顾某某、陶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赵某某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组织赌客在本市黄浦区**路**号**楼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并通过赵某某的账户结算赌资的情况;

3.证人彭某某、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在张某某、杭某某在经营的棋牌室内进行赌博的事实;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其对犯罪行为拒不供述;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到被告人丁某甲使用的移动电话的情况;

6.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衡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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