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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抢夺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4号

被告人丁某甲(又名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110,汉族, 小学毕业,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夺犯罪,2016年12月3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2月 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甲伙同叶县**镇**村村民李某某(已判刑)和叶县**乡**村村民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去至鲁山县**乡伺机抢夺作案时,见该乡**村村民赵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载其丈夫陈某甲(盲人)、儿子陈某乙在**街农村信用社取款后返家,三人即尾随赵某某至**村,由被告人李某某以问路为名上前和赵某某搭讪,被告人丁某甲乘赵某某不备,上前将赵某某挂在胸前的内装6400元现金及手机的挎包夺走。经价格评估被抢手机价值100元。作案得呈后,被告人丁某甲和王某某逃离,李某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抢赃物已退赔被害人。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领条、侦查分析报告、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

4、价格鉴定结论;

5、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马某甲、刘某某、曹某某、丁某乙、马某乙、李某某证言;

6、被害赵某某陈述;

7、被告人丁某甲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迎迎    

2017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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