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44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回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丁某甲在明知需要执行法院判决的执行款人民币550余万元的情况下,仍不将从丁某乙处拿回的40万元投资款上交给法院,直至2020年8月被抓才退出40万元,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已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收条、工商银行账单、监控截图、案件基本信息、民事判决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送达回证、扣押决定书、执法暂扣款票据、公告公示、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蔡某某、丁某丙、丁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电子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取保候审材料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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