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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1日、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3日、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用水问题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后丁某甲持墩布、钢管、木方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经鉴定,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丁某甲后被查获。作案工具已起获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杨某某左手骨折损伤成因分析会商意见、残疾人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丁某丙、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道慧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8册(内含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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