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9日14时许,在行唐县**乡**村村西,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丁某乙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丁某乙被打伤,经鉴定,丁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季某某、赵某某、丁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检察官助理:田璞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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