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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至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其妹妹即被害人丁某乙家中,在争抢疑似二人母亲物品时,按压丁某乙致其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丁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嗣后,丁某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丁某乙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丁某甲为争抢皮夹按压丁某乙致其受伤的事实。

2.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为争抢丁某乙疑似装有母亲证件的皮夹,按压丁某乙致其受伤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丁某乙因外力作用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4.被害人丁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证实丁某乙收到丁某甲家属的赔偿款并对丁某甲表示谅解。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丁某甲到案情况。

6.公安网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科浓

检察官助理:金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96454****。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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