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以丁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晚,普定县马官镇双玉村玉屯组村民丁某某家办理丧事,被告人丁某甲、被害人甘某某前往帮忙。4月14日0时许,丁某甲、甘某某在丁某某家喝酒过程中因口角发生争吵,遂相约外出解决,二人走到村民陈某某某某家房屋旁的巷子里时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丁某甲击打甘某某面部,又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捅杀甘某某的颈部、腹部多刀,甘某某被杀躺在地上,此时村民丁某乙、张某某等人路过,丁某甲恐被发现遂逃离现场,被害人甘某某当场死亡。4月14日0时47分许,被告人丁某甲在双玉村被抓捕到案。经法医鉴定,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颈部、腹部致左颈总动脉断裂、左颈总静脉破裂、小肠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具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抓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持刀捅杀被害人甘某某,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凌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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