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易县,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市昌平区**工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工地宿舍内,窃取同宿舍内国某某(男,42岁,河北省人)背包内现金人民币6800元。后被告人丁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检察官助理:何佳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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