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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丁某甲趁本村村民梁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梁放在卧室床东头垫被下的人民币三万元盗走并挥霍。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丁某甲到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案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案发退还了全部盗窃钱财,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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