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现暂住山东省黄岛区**街道**村,无业。2014年8月8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和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甲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青岛市黄岛区**村**号楼北侧胡同内的奇瑞牌轿车(车牌号:鲁******)内的五盒黄鹤楼牌香烟,400余元人民币,一部VIVOX5M旧手机,汽车副驾驶室车门外侧面留有被告人丁某甲的左手拇指指印;
2019年6月30日晚至7月1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甲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停放于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北侧胡同内的黑色尼桑牌轿车(车牌号:鲁******)内的700余元人民币、8盒中南海牌香烟,汽车驾驶室座上放置的标有“金盾石化”字样的抽纸包装盒上留有被告人丁某甲的右手拇指指印;
2019年7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甲盗窃被害人丁某乙停放于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楼下的白色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鲁******)内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一份、人民币450元左右,汽车副驾驶室车门外侧面留有被告人丁某甲的左手食指指印;
2019年8月10日2时许,因韩某某停放在青岛市黄岛区**家园小区楼下一辆黑色奔驰牌SUV车(车牌号:鲁******)后备箱未关,被告人丁某甲盗窃车中的三条零三盒中华双中支香烟、两瓶贵州茅台酒及一盒康来颜牌福鼎白茶,以上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648元,被告人丁某甲将其中三条香烟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中华牌香烟其中的一盒和拆封剩余11支的一盒、两瓶茅台酒及白茶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与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_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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