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61998********,汉族,初中文化,**事务所**,山东**协会运动员,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镇**村**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释放,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1月22日重新收案。2020年2月2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被害单位**平台微信小程序“**”系统存在的漏洞,以“FD”软件修改数据的方式,攻击盗刷**平台话费、油卡等,仍积极为他人提供电话号码、油卡,造成被害单位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2975元。经鉴定,“FD”软件具有截取微信小程序“**”支付请求数据、篡改支付金额数据的功能。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赵某某、秦某某、丁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住处进行的搜查等搜查笔录;6.被害单位损失明细、证人使用的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与证人QQ聊天记录、被告人、证人手机充值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卫宾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38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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