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6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曾因盗窃,于2020年5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人民五百元(未执行)。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甲至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快递公司二楼七号分拣区,趁人不备,从快递包裹内窃得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3179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丁某甲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丽
检察官助理:葛永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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