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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祖灵、领导传销活动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荣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9年12月24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丁某甲在河北省邯郸市参加“天津**”传销组织,伙同其丈夫唐某甲(已判刑)从事传销活动,先后发展了李某甲、丁某乙、李某乙(均已判刑)等下线从事传销活动。2008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甲、唐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带领丁某乙、李某乙等20余人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传销活动。2009年9月10日晚,根据安排,丁某乙伙同李某乙带领谢某某等20余人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村一出租房,以推销“天津**”的“****”化妆品为名,组织授课,要求谢某某等参加者每人缴纳2800元购买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级,即一级每人交2800元成为业务员,二级发展3至9人加入成为业务代表,三级发展10至64人加入成为主任,四级发展65至392人加入成为经理,五级发展393人以上加入成为铜狮,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谢某某等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谢某某等人现金6万余元。至案发时。被告人丁某甲为铜狮级别。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被刑拘在逃。被告人丁某甲于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在拉萨市城关区**乡政府旁彩票店内被拉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唐某某15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唐某甲、丁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证;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案发及抓获经过、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参加天津**传销组织以推销****化妆品为名,引诱参加者交纳2800元购买化妆品获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该组织分为业务员、代表、主任、经理、铜狮五个级别,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拉人头交款加入组织,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丁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是铜狮级别,在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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