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甲,听取了被告人丁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和叶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均是从事棉纱交易从业人员,丁某甲通过棉纱交易业务与叶、陈二人相识。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甲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居间牵线上线叶某某和下线陈某某,从陈某某实际控制的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先后五次向叶某某介绍的柯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泗洪县*甲纺织有限公司、泗洪县*乙纺织有限公司、泗洪县*丙纺织有限公司、泗洪县*丁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张,价税合计3400142.5元,税款合计391166.83元。经查,开具的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票均被柯某某所在公司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91166.83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甲系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2.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暂扣凭证,调取的户籍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往来流水、抵扣税款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及同案犯陈某某、叶某某、柯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宏新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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