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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丁海山,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镇**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2005年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2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海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2016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丁海山窜至被害人孟某某工作的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宾馆内,谎称自己能将被害人孟某某的丈夫闫某某从看守所释放,骗取了孟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好处费”为名,分多次诈骗取孟某某共计人民币17,100元。赃款被其生活花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丁海山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邓某某、闫某某、丁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丁海山的供述和辩解。

二、盗窃犯罪

2019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丁海山驾驶其租赁的车牌号为黑A****C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窜至宾县**馆西侧**院内,盗取被害人王某甲在此停放的大挂车上两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184元)。电瓶被其变卖,赃款被其看病花掉。

2019年4月16日0时30分,被告人丁海山驾驶其租赁的车牌号为黑A****C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窜至宾县***镇**村**屯**院内,盗取被害人王某乙在此停放的两辆搅拌车上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3,628元)。电瓶被其变卖,赃款被其看病花掉。

2019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丁海山驾驶其租赁的车牌号为黑A****C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窜至宾县**镇**中医院斜对面平房附近盗取被害人李某某在此停放的推土机上两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376元)。电瓶被其变卖,赃款被其看病花掉。

经侦查,被告人丁海山于2019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丁海山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等;

2.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丁海山的供述和辩解;

5. 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海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海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海山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

1. 被告人丁海山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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