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80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职业学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琴,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丁某甲假冒名字叫杨某某的女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认识居住在本市南城区的被害人邓某某。丁某甲以杨某某的名义与邓某某发展成为网络情人关系后,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多次编造欠债、坐车费用、家人生病等理由共骗取邓某某34150元。案发后,丁某甲已将34150元退回给邓某某并取得邓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丁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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