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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39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至2月28日,被告人丁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松石大道550号1幢1单元4-2其住处,采取虚构有大量防疫口罩出售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购买防疫口罩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将骗得的部分赃款共计25万余元用于赌博耗尽。2020年2月28日17时许,丁某甲向朱某某归还12万元,朱某某随即将该货款退给下家钟某某。

2020年3月3日,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到案后,丁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诈骗他人合法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雷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单元**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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