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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76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3********,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新昌县****村**号。2016年11月30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1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月间,被告人丁某甲以代人处理机动车违章为由,收取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15000元、黄某某人民币1300元、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将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1300元用于赌博。在三被害人多次催促,被告人丁某甲先找理由推脱,后不与三被害人联系。

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丁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家属已赔偿三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 :归案经过及丁某乙、丁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俞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丁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刑事辨认笔录 、刑事提取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丁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敏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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